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 27 條
經審定機關審查通過之教科用書,由本部依教科用書研發、編輯、印送等成本項目,及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物價指數,進行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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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經審定機關審查通過之教科用書,由本部依教科用書研發、編輯、印送等成本項目,及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物價指數,進行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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