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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5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學生再申訴案件之評議,應由第二十八條規定之學校主管機關所設再申評會辦理。
  2. 前項再申評會評議學生再申訴案件時,無須聘任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六款規定之相關學校學生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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