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海外攬才子女專班設立辦法 第 11 條
- 1.攬才專班就讀申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之情事或不備者,不同意其入學;已入學者,撤銷其就讀資格。
- 2.前項文件、資料得補正者,學校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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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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