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2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境外基金機構經本會認可符合一定條件者,所委任之總代理人辦理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採申報生效制。
- 總代理人依前項規定申報境外基金募集及銷售案件,於本會收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四十五個營業日生效。
- 總代理人所提出之申報書件不完備、應記載事項不充分或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於未經本會通知停止其申報生效前,自行完成補正者,自本會收到補正書件即日起屆滿前項規定之申報生效期間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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