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32 條
總代理人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自向本會申請(報)後至核准或申報生效前,總代理人、境外基金機構或境外基金有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六項各款情事或申請(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向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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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2條的规定,在总代理人代理募集和销售境外基金时,如果在向主管机关申请或报备之后、核准或申报生效之前,总代理人、境外基金机构或境外基金发生了第十二条第一款或第六款所指的情况,或者申请或报备文件发生变动,并且对投资者的权益产生了重大影响,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 通过参考《境外基金管理辦法》(https://www.fsc.gov.tw/ch/list/1492734655702?unit=1499411588869)第32條,可以找到与上述法条有关的规定。根据该法条,如果在代理募集和销售境外基金过程中发生了特定情况或者申请或报备文件发生变动且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总代理人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主管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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