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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理人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自向本會申請(報)後至准或申報生效前,總代理人、境外基金機構或境外基金有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六項各款情事或申請(報)書件內容發生變動,致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時,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三日內向本會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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