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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31 條

代理人申請(報)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經本會准或申報生效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會得暫停該基金募集及銷售、撤銷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 一、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之一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所定之書件有虛偽不實。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之聲明,其情節重大。 三、有第十二條第六項規定應經金管會核准情事,經金管會退回或不予核准,仍予以變更,其情節重大。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所定於國內募集及銷售總額,其情節重大。 五、有第四十條各款情事之一,其情節重大。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或本會於核准申請或申報生效時之限制或禁止事項,其情節重大。 七、違反其他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致影響投資人權益,且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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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1條的規定,總代理人申請(報)境外基金的募集及銷售,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如果出現以下情況之一,金管會有權暫停該基金的募集及銷售、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 一、根據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之一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所提供的文件存在虛偽不實的情況。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所做的聲明,且情節重大。 三、涉及金管會應核准的事項,但被退件或未獲核准後仍進行變更,且情節重大。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在國內的募集及銷售總額,且情節重大。 五、涉及第四十條各款所列情況之一,且情節重大。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或在核准申請或申報生效時被金管會限制或禁止的事項,且情節重大。 七、違反其他法令的強制或禁止規定,對投資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且情節重大。 這些情況的具體範例可以參考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31條的相應規定,以及金管會在相關法規中所公布的強制或禁止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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