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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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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發布前經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之境外基金,應由其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填具申報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募集及銷售。
  2. 2.總代理人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其應檢附之書件及程序,由本會公告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8條的規定,境外基金在本辦法公布前已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的,必須由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填具申報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後,才能進行募集和銷售。總代理人在提出申報時,應該附上的文件和程序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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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8 條規定:「本辦法發布前經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之境外基金,應由其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填具申報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