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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發布前經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之境外基金,應由其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填具申報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募集及銷售。
  2. 總代理人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其應檢附之書件及程序,由本會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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