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第 28 條
- 1.本辦法發布前經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之境外基金,應由其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填具申報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募集及銷售。
- 2.總代理人依前項規定提出申報,其應檢附之書件及程序,由本會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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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8條的規定,境外基金在本辦法公布前已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的,必須由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填具申報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後,才能進行募集和銷售。總代理人在提出申報時,應該附上的文件和程序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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