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8條的規定,境外基金在本辦法公布前已由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的,必須由境外基金機構委任之總代理人填具申報書,並檢具相關文件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報生效後,才能進行募集和銷售。總代理人在提出申報時,應該附上的文件和程序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