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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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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本會得視證券市場管理需要,訂定境外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總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6-1條規定,當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時,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證券市場的管理需要,制定規定境外基金在國內的募集及銷售總額。根據該條款,主管機關可以限制或訂定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的數量或金額,以確保證券市場的穩定運作。 舉例來說,如果境外基金的募集及銷售量過大,可能會對市場造成影響,主管機關可以透過訂定總額限制,來控制募集及銷售的規模,以維護市場的穩定性。這樣的規定可以防止過度投資或市場集中度過高,並確保投資者的權益受到保護。

  • 代理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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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基金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6-1 條規定:「總代理人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本會得視證券市場管理需要,訂定境外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總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2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