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代理人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本會得視證券市場管理需要,訂定境外基金在國內募集及銷售總額。
《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26-1條規定,當境外基金總代理人代理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時,主管機關(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可以根據證券市場的管理需要,制定規定境外基金在國內的募集及銷售總額。根據該條款,主管機關可以限制或訂定募集及銷售境外基金的數量或金額,以確保證券市場的穩定運作。 舉例來說,如果境外基金的募集及銷售量過大,可能會對市場造成影響,主管機關可以透過訂定總額限制,來控制募集及銷售的規模,以維護市場的穩定性。這樣的規定可以防止過度投資或市場集中度過高,並確保投資者的權益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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