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經本會核准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並進行交易: 一、基金註冊地與基金管理機構所在地為我國承認且公告。但因金融主管機關雙邊或多邊合作下所募集發行,其基金註冊地,不在此限。 二、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款、第六款、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
根據上述法律规定,境外指数股票型基金若符合以下条件,可经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向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并进行交易: 1. 基金注册地及基金管理机构所在地在我国被承认和公告。但若是在金融主管机关的双边或多边合作下募集发行的基金,其基金注册地不受此限制。 2. 符合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及第九项的规定。 根据我的了解,目前并未找到具体的《境外基金管理办法》。然而,根据上述的上下文和法律规定,境外指数股票型基金可以在满足相关条件的情况下申请上市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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