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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政府應聘請道路交通安全維護有關之機關(構)、法人、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備供諮詢,並得邀請個人或團體共同參與,以加強推動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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