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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會報

§ 21–222

21
  1. 行政院應召開中央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道路交通安全事務,並審議國家道路交通安全綱要計畫。
  2. 前項會報之幕僚作業,由交通部辦理。
22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及其他地方交通安全重要措施,並督導執行情形。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