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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及其他地方交通安全重要措施,並督導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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