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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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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及其他地方交通安全重要措施,並督導執行情形。

立法沿革 1

(1121201 制定)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及其他地方交通安全重要措施,並督導執行情形。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各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由其首長召集學者專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   三、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組成之性別比例應依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辦理,學者專家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應佔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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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201 制定)

一、為落實各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由其首長召集學者專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   三、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組成之性別比例應依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辦理,學者專家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應佔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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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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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第 22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