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及其他地方交通安全重要措施,並督導執行情形。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審議道路交通安全執行計畫及其他地方交通安全重要措施,並督導執行情形。
立法理由一、為落實各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由其首長召集學者專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 三、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組成之性別比例應依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辦理,學者專家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應佔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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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落實各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 二、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由其首長召集學者專家、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召開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 三、地方道路交通安全會報組成之性別比例應依行政院性別平等政策綱領辦理,學者專家及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民間團體應佔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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