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應定期公布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等必要資訊,並精進、整合、公開道路交通安全狀況、事故統計資料及各級政府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會議紀錄,以增進人民對道路交通安全瞭解及監督。 前項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公布時,應同時檢討執行成效。
立法理由各級政府為使人民能瞭解及監督道路交通安全,應公布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等必要資訊(含道路交通安全狀況、事故統計資料及其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會議紀錄),並同時檢討其執行成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各級政府為使人民能瞭解及監督道路交通安全,應公布道路交通安全相關計畫等必要資訊(含道路交通安全狀況、事故統計資料及其道路交通安全會報之會議紀錄),並同時檢討其執行成效。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