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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返家探視之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於指定期日內回監者,外役監應即通報警察機關,並陳報法務部矯正署。
  2. 受刑人有前項情形時,外役監應於二小時內檢具相關事證向該管檢察署通報。
  3. 受刑人有第一項情形時,應依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理,並將其逐月逐級縮短之日數全部回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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