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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13

  1. 1.受刑人依第二條申請並經核准之返家探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經外役監核定後取消或變更之: 一、受刑人撤回申請,或探視對象撤回其同意。 二、於返家探視路程中遭遇天災、事變、突發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續為返家探視。 三、受刑人有第十五條所定情形。 四、於返家探視期間有違反法令之行為而情節重大。 五、受刑人有第九條第一項之情形。
  2. 2.前項返家探視經核准後變更且受刑人已離監者,外役監應即另行指定回監時間,並令其定時回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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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 13 條規定:「受刑人依第二條申請並經核准之返家探視,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經外役監核定後取消或變更之: 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