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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16

  1. 1.返家探視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未於指定期日回監時,應於原指定回監期日內向原執行之外役監報告: 一、因天災、不可避之事變或其他重大突發事件,致交通中斷或急需處理者。 二、突染疾病,經公、私立醫院證明住院醫療或隔離者。
  2. 2.外役監接獲前項報告後,認有正當理由者,應另行指定受刑人回監期日,並令其定時回報。外役監並應陳報法務部矯正署備查。
  3. 3.前項回監期日,以外役監認定已無正當理由後之八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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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第 16 條規定:「返家探視受刑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未於指定期日回監時,應於原指定回監期日內向原執行之外役監報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