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 12 條
受刑人依第二條申請之返家探視日期及地點經核准後,有正當理由認須變更始得為返家探視時,應經外役監核准始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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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受刑人依第二條申請之返家探視日期及地點經核准後,有正當理由認須變更始得為返家探視時,應經外役監核准始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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