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役監受刑人返家探視辦法 第 15 條
外役監於受刑人返家探視期間,經查訪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通知探視對象進行了解及協請聯繫受刑人: 一、接獲前條科技設備之異常訊號或通報,經判讀或查證認有通知之必要。 二、受刑人未依規定至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報到。 三、受刑人未依規定向外役監回報。 四、經外役監查訪或聯繫而未能掌握受刑人行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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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外役監於受刑人返家探視期間,經查訪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通知探視對象進行了解及協請聯繫受刑人: 一、接獲前條科技設備之異常訊號或通報,經判讀或查證認有通知之必要。 二、受刑人未依規定至返家當地警察機關報到。 三、受刑人未依規定向外役監回報。 四、經外役監查訪或聯繫而未能掌握受刑人行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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