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設備設計監造測試及檢修作業辦法 第 3 條
- 1.同一案件消防安全設備之監造及測試,不得由同一執業機構或同一消防設備人員為之。
- 2.消防安全設備為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設備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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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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