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分案實施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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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審判庭各股依前點第一項以外之規定停止分案、折、補、抵分、停分事件者,依下列方式與所分受事件合計前點第一項所定輪序之點數。 (一)停止分案者,依於該輪序之停止日數,按日核計一點。 (二)折分、補分事件者,不核計點數。 (三)依規定抵分、停分事件者,依附表二所示字別之點數核計點數。再審之訴事件,經以有再審事由而重啟原程序並判決終結者,按其前訴訟程序之字別,依附表二列計點數,並即計入該股最近一輪序點數總額。 審判庭各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本要點施行之日止所分受新案之事件點數,依附表二所示字別之點數核計,並即計入該股輪序總額。 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依本要點施行前之規定得抵分、停分事件,且於本要點施行後始抵分、停分者,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