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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分案實施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審判庭各股所分受事件之累計點數,以每三十點為一輪序,達三十點以上者,於全股分案之股數不足五股前,停止分案。但依規定應分本案訴訟股辦理之事件,不在此限。 前項停止分案終竣時,審判庭各股累計之點數,於扣除三十點後接續累計。 依全股比例分受事件者,其點數依原點數除以該分案比例計算。 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評定點數逾五點者,分案時僅五點計入第一項所定輪序,其餘點數,於事件終結後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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