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分案實施要點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審判庭休假期間停分事件方式: (一)民事紀錄科以上年度新收「上」字類(包括上易、訴、再等相類)、「上更」字類、「抗」字類事件統計總數,按各庭長、法官分案比例計算應停分件數,由各庭庭長抽籤排定各庭停分之日期及次序。 (二)久懸未結重大事件、「聲」及「抗」字類於應分原股之事件,不停分。 (三)應停分期間停分不足者,期間屆滿後繼續停分。 (四)新到職庭長、法官: 1.於二月底及七月底以前到職者,仍依原排定停分之日期、件數停分事件,如其所配屬之庭已停分者,則分別於四月、九月間比照停分。 2.於四月、九月底以前到職者,依其輪休應停分件數二分之一之比例停分事件,不足一件者不予停分,如其所配屬之庭已停分者,則分別於六月、十一月間停分。 3.於五月一日、十月一日以後到職者,均不停分。 4.庭長、法官配置庭別有變更者,仍依其原排定日期停分。但刑事庭調民事庭,或新案調解庭庭長調審判庭者,比照前三目規定辦理。 (五)年度中分案比例變更者,以開始停分時之分案比例決定停分件數。但分案比例變更發生在停分期間者,依第十七點規定決定其停分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