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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分案實施要點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初派本院法官並兼任審判長者,按第七點第一項第四款新到職庭長規定分受平均件數,於免兼時,按第七點第一項第五款新到職庭長免兼之方式,予以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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