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分案實施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法官因遷調等事由離任復回任法官者,除按前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分受平均件數外,並補或抵分,其於離任移交時逾或少於平均數之同字類事件件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離任時係法官兼書記官長復回任法官者,按前點第一項第四款新到職法官規定分受平均件數。 (二)於離任時係法官或法官兼書記官長復回任法官兼書記官長者,按第六點第四款規定分受事件。 庭長、審判長、法官因遷調等事由離任復回任庭長或審判長者,按前點第一項第四款新到職庭長規定分受平均件數,於免兼時,按前點第一項第五款新到職庭長免兼之方式,予以補分。 庭長、審判長因遷調等事由離任復回任法官者,除分受其離任移交時之未結件數外,並按其離任時之情形,準用前點第一項第五款有關庭長、審判長免兼時之補分方式,予以補分或不補分,以為其回任時應分受之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