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分案實施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八、折抵停分件數計算原則: (一)上更(三)字以上久懸未結重大事件,分案、判決、和解、調解、撤回或其他結案情形時各折、抵上更字事件一件。 (二)專庭之選舉、罷免、工程、醫療事件,與非專庭之證券金融事件,分案、判決、和解、調解、撤回或其他結案情形時各折、抵同字類一般事件一件;專庭之家事、勞工、原住民族事件,與非專庭之國家賠償事件,分案時折同字類一般事件一件(不含家事另立之案號)。 (三)同一訴訟事件當事人(含選定人、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授與保護機構訴訟實施權之人等)人數逾十人者,判決、和解、調解、撤回或其他結案情形時抵分同字類一般事件一件。但案情特別繁雜者,承辦法官得簽請院長徵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意見後,酌定折抵件數或停分期間。 (四)新到職庭長、法官接辦事件,與民事庭前三個月統計未結事件,以上、上易、訴、上更及抗等字類之總和,除以相當全股法官股數,分別平均數比較(庭長按分受事件之比例計算),並於上開字類區分遲延事件(包括視為不遲延事件),為折抵或補分事件之基準。增新庭或新股時,其新派庭長、法官之分受事件,除院長另有核定者外,比照上述計算方式及字類,分予新案。至本院法官調派庭長、兼任審判長,仍續辦原承辦事件。前者,如原承辦事件,逾調派時庭長平均件數,以抵分方式,不分新案至其未結件數達抵分後當月份庭長平均件數止;後者,則不抵分,續分新案。 (五)庭長、審判長免兼時,補分方式如下: 1.新到職庭長:補分免兼時庭長與法官平均件數之差額;惟得選擇於免兼時先補分其中二分之一,其餘部分於三個月內,分一次或二次平均補完。如無相同字類事件可補分者,不受三個月之限制。 2.本院法官派調庭長:以新案補分前款已抵分之件數;惟得選擇於免兼時先補分其中二分之一,其餘部分於三個月內,分一次或二次平均補完。如無相同字類事件可補分者,不受三個月之限制。本院法官兼任審判長:不補分。 (六)新到任法官與離任法官均辦民事審判者,其分案方法: 1.一法官到任而一法官離任時,到任者接離任者之未結事件,並應補分或抵分。 2.一法官到任而二位以上法官離任時,到任者接離任者其中一股別之未結事件,並應補分或抵分。其他離任法官之未結事件,退科重分。 3.二位以上法官到任而一位法官離任時,離任者之未結事件,抽籤分給到任者,並均應補分或抵分。 4.到任與離任均為二位以上法官時,離任者之未結事件,全部由到任者抽籤分受,並均應補分或抵分。 5.依上列方法,法官應分得舊事件數逾上月份平均未結件數十一件以上者,逾額之事件退科。依事件字類別及其未結件數,以四捨五入法計算出每字類應退科件數,由接舊股法官以人工抽籤方法抽出。 (七)離任法官所留事件,於預計二個月內無新到任法官承接時,應即以原舊受案號分予民事庭法官,已結未了事務由原配置庭庭長續辦至有法官接辦該股為止,若該行政庭已裁撤,依法定代理順序依序代理。 前項折抵停分件數計算方法,於事件因故改分由他人辦理時,亦適用之。 折抵事件以一般輪次之新案為之。 民事調解專庭折抵停分件數計算方法: (一)專庭各股由民一庭庭長及其餘民事庭法官自願者兼辦,分受移調新案,不折分其本股新案。 (二)自願兼辦之法官行調解成立者,不分事件種類,每三件得抵分其本股上字類新案一件。如事件之種類,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於調解終結時得抵分者,本案訴訟原承辦股法官不另抵分。 法官、庭長因事務分配變動,致事件退科重分者,應續辦久懸未決事件,除有特別規定外,不予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