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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分案實施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停止或減少分案新到職庭長、法官分案之原則: (一)法官調動離職(退休、辭職、審級調動、區域調動、七休一、留職停薪、帶職帶薪進修等)時,得於接到人事令後簽請自派令發布日起停止分案,但停分期間不得一個月。自停分案後離職日仍續分新案,所分新案未結部分,不列入計算其離職時之未結件數。 (二)新到職庭長、法官,先接辦到職日起一個月內離職庭長、法官所留之舊案,有不足者,再補分新案。但就到職日所留舊案分案結果,有第八點第一項第六款第五目前段所示情形者,不用之。 (三)庭長、法官請婚假、喪假、產假(含產前假、流產假)、陪產假、公傷假或連續五日以上之病假期間,應停止分案。請假手續在分案後提出者,已分之事件以折抵同字別事件方式辦理。但撤股或退科時之舊案重分,不受影響。 (四)庭長、法官因身體、健康、家庭或其他特殊變故,有減少分案或停止分案之必要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簽請院長徵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意見後,決定減少分案比例、種類及期間,或於相當期間內停止分案。如逾三個月者,每三個月簽請檢討一次,因重大疾病減少或停止分案者,每六個月簽請檢討一次。 (五)經院長指定研究專案法律問題、有關法律之修正、撰寫專題研究報告、出國參加國際會議或考察務而須撰寫考察報告者,或經司法院指定辦理事項之庭長、法官,得簽請院長徵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意見後酌定停分新案。 (六)司法院或本院指派且無償並費時一日以上之公假,公假期間停分新案。 (七)依規定申請進修法官其承辦事件之停分、續辦、代管、退科重分以及進修期滿後事件之補分、折抵等事宜,由司法事務分配小組審議之。 (八)除下列事件外,年終最末七個工作日停分新案: 1.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事件。 2.保全程序之聲請抗告事件及其本案訴訟事件。 3.保全證據之聲請、抗告事件及其本案訴訟事件。 4.停止強制執行之聲請、抗告事件及其本案訴訟事件。 5.對准予拘提管收之抗告事件。 6.其他有應即時分案必要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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