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分案實施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分受事件之比例: (一)民一庭庭長擔任該庭審判長,並綜理民事庭及調解專庭行政事務,分受上易及抗告事件,分案比例,依其配置庭員人數,為一般庭長之二分之一。 (二)新案調解庭庭長分受全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移付調解事件(含刑事訴訟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刑事庭法官移請先行調解之事件)、新案調解事件,並綜理新案調解、程序審查、書狀交換、程序補正及核算事件權值比點數等事務。新任新案調解庭庭長,未結事件退科重分。但司法事務分配小組另有決議者,依其決議。 (三)卸任新案調解庭庭長,應依其卸任後辦理事務之種類,分受民事庭新到職庭長或法官應分受之平均未結件數。 (四)兼任書記官長之法官,分受民事全股抗字事件。新兼任書記官長之法官,未結事件,除抗字事件外,其餘應退科重分。但司法事務分配小組另有決議者,依其決議。 (五)卸任兼書記官長之法官,續辦原承辦事件,並應依其卸任後辦理事務之種類,分受各民事庭新到職庭長或法官應分受之平均未結件數。 (六)庭長之分受比例以庭員數為準,配置庭員二人者均分受六分之一;配置庭員三人者,分受九分之一。 (七)審判長之分受比例,比照庭長,新充任審判長時,續辦該股舊案不折抵,回任法官時,亦不予補分。 (八)庭長、審判長出缺,由該庭資深法官兼任審判長者,自兼任時起,分受比例比照審判長。 (九)庭長、審判長請假,該庭資深法官代理審判長期間,經言詞辯論終結他股事件,得檢附判決書累計計算抵分事件,每三件抵分上字一件。但於庭長、審判長請進修假致未開庭之情形,代理之資深法官所抵分之事件數,應由請進修假之庭長、審判長分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