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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2

二、分案方式: 分案,除有下列情形外,應依案件之種類,以抽籤方式為之: (一)「聲」、「聲減」、「刑補」、「附民類」字案件,得逕收案順序分案。 (二)「附民類」、「聲請裁定易科罰金」、「聲請回復原狀」、「聲請停止羈押」、「聲明疑義」及其他因本案衍生之聲請案件,應分歸本案訴訟承辦股。 (三)實質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或數人共犯一罪之案件,其前案未審結者(已辯論終結而未宣判者,須經前案法官之同意),後案應分由前案合併審理前案之法官認無前開併案之原因而不同意合併審理者,應簽請院長准後退科依第二點規定重分。分案後,後案之法官發現實質一罪或裁判上一罪或數人共犯一罪之案件,其前案未審結者,得儘速簽會前案之法官同意後報請院長核准,併前案辦理,前案法官停分同字號案件一件,後案法官補分同字號案件一件。但: 1.公、自訴案件,互不併案。 2.已分案後,後案被告人數多於前案時,不得簽請併案。 3.專庭案件不併入普通案件,普通案件得併入專庭案件;惟前後均屬專庭案件者,除有第四點第(二)、(三)款前案專庭優先之情形外,後案不併入前案。 (四)通緝歸案案件,除另有規定外,應由原發佈通緝之股別審理。 (五)第一審法院移送有人犯案件,經輪值法官訊問後,全部被告當庭撤回上訴,而檢察官未提起上訴者,分由該輪值法官處理之。 (六)聲請撤銷羈押處分之準抗告案件,分歸本案訴訟承辦股辦理。但原羈押處分由本案訴訟承辦股所為者,準抗告案件輪分之。 (七)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之偵查強制處分案件,分由當日偵查中強制處分專庭輪值股辦理。但羈押、通訊監察等衍生之案件,分歸原聲請羈押、通訊監察等案件承辦法官辦理。 (八)依本院設置刑事新案審查庭實施方案規定,應由新案審查庭辦理之新案,分歸新案審查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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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詞
  • 聲請名詞
  • 裁定名詞
  • 易科罰金名詞
  • 回復原狀名詞
  • 羈押名詞
  • 本案名詞
  • 裁判上一罪名詞
  • 辯論終結名詞
  • 宣判名詞
  • 合併審理名詞
  • 名詞
  • 前開名詞
  • 名詞
  • 名詞
  • 被告人名詞
  • 通緝名詞
  • 股別名詞
  • 訊問名詞
  • 被告名詞
  • 撤回上訴名詞
  • 上訴名詞
  • 撤銷羈押名詞
  • 準抗告名詞
  • 管轄權名詞
  • 偵查名詞
  • 強制處分名詞
  • 通訊監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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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第 2 條規定:「二、分案方式: 分案,除有下列情形外,應依案件之種類,以抽籤方式為之: (一)「聲」、「聲減」、…」(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