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分案實施要點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七、 (一)折抵停分件數計算原則: 1.久懸未結案件(重上更字),每分受一件,停分上更字案件二件。 2.重大刑事案件(上重訴、上重更、訴、訴更字),由專庭辦理。每分受一件上重更、訴更字案件,各停分上更字案件三件;每分受一件上重訴、訴字案件,各停分上訴字案件三件。 3.少年重大刑事案件(少上重訴、少上重更字),由專庭辦理。每分受一件少上重更字案件,停分上更字案件三件;每分受一件少上重訴字案件,停分上訴字案件三件。 4.貪瀆案件(貪上訴、貪上更字),由專庭辦理。每分受一件貪上訴字,停分上訴字案件二件;每分受一件貪上更字,停分上更字案件二件。 5.金融案件(金上訴、金上重訴、金上易、金上重更、金上更、重金上更字),由專庭辦理,每分受一件金上訴、金上重訴字案件,各停分上訴字案件三件;每分受一件金上更、金上重更、重金上更字案件,各停分上更字案件三件;每分受一件金上易字案件,停分上易字案件三件。 5 之 1. 保護管束案件,每週由二庭輪值,以庭序方式排定輪值表,由庭內各股,按各自分案比例輪分,不停分其他字類案件。如當週案件量逾二庭法官股數負荷時,得由刑一庭庭長視具體情形本於公平原則適時調整,排定由後序庭別依序遞補輪值。但少年及軍事審判案件之保護管束,仍由各該專庭承辦。 6.上列 2.3.4.5. 專庭案件以外,其餘專庭案件,每分受一件,各停分同大字類一般案件一件,偵查中強制處分專庭案件則停分一般案件抗字一件。但符合「臺灣高等法院辦理社會矚目等民刑事案件特別停分原則」之規定者,得依該規定辦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與上列 2.3.4.5. 專庭案件競合時,依上列 2.3.4.5. 規定停分。 6 之 1. 原審裁判書列有二以上案號者以分一案號為原則;除依上列 1. 至 6. 目辦理折抵外,另依原審裁判書案號減 1 之方式停分一般字別件數,惟已送執行部分之案號應先扣除。 6 之 2. 更審案件如原審裁判書或本院前審裁判書有第 6 之 1 目情形者,準用該目規定辦理。 7.公訴案件被告人數每滿五人者,停分同大字類之一般案件一件,但上更案件一律停分上訴字類。公、自訴案件之案情特別繁雜者,得由承辦法官簽請院長徵詢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意見後,酌定折抵件數或停分期間。 8.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經全案終結,且有自為實體判決者,折抵一般案件上訴字一件,但每一件刑事案件,以折抵一次為原則,特殊情形依第十三點規定決定折抵件數;辦理無刑事案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者,折抵聲字案一件。 9.新到職庭長、法官接辦舊股案件,與上月份刑事庭統計未結案件總和(聲、聲減、附民類、刑補案件不計在內)平均件數比較,依其比例計算若超過平均件數者,應予停分,其少於平均件數者,應予補足,一律均以上訴及上易字各一半之新案為之。增新庭或新股,其新派庭長、法官之分受案件,除院長另有核定者外,亦比照上述計算方式及字類,分予新案。至本院法官調派庭長、兼任審判長,仍續辦原承辦案件。前者,如原承辦案件,逾調派時庭長平均件數,以抵分方式,不分新案至其未結件數達抵分後當月份庭長平均件數止;後者,則不抵分,續分新案。 9 之 1. 庭長、審判長免兼時,補分方式如下: (1)新到職庭長:補分免兼時庭長與法官平均件數之差額;惟得選擇於免兼時先補分其中 2 分之 1,其餘部分於3 個月內,分 1 次或 2 次平均補完。如無相同字類案件可補分者,不受 3 個月之限制。 (2)本院法官派調庭長:以新案補分前目已抵分之件數;惟得選擇於免兼時先補分其中 2 分之 1,其餘部分於 3個月內,分 1 次或 2 次平均補完。如無相同字類案件可補分者,不受 3 個月之限制。 (3)本院法官兼任審判長:不補分。 10.新到任法官,與離任法官均同辦刑事審判者,其分案方法: (1)一法官到任而一法官離任時,到任者接離任者之未結案件,並應補分或抵分。 (2)一法官到任而二位以上法官離任時,到任者接離任者其中一股別之未結案件,並應補分或抵分。其他離任法官之未結案件,退科重分。 (3)二位以上法官到任而一位法官離任時,離任者之未結案件,抽籤分給到任者,並均應補分或抵分。 (4)到任與離任均為二位以上法官時,離任者之未結案件,全部由到任者抽籤分受,並均應補分或抵分。 (5)依上列方法,法官應分得舊案件數逾上月份平均未結件數十一件以上者,逾額之案件退科。依案件字類別及其未結件數,以四捨五入法計算出每字類應退科件數,由接舊股法官以人工抽籤方法抽出,併同翌日新案分予刑事庭法官。 11. (1)離任法官所留未結案件及已結未了事務,由原配置庭庭長代為辦理至有法官接辦該股為止,該行政庭已裁撤者,依行政代理順序依序代理。但預計二個月內無新到任法官承接者,未結案件應於本院撤股重分院令生效之翌日(如遇例假日即順延之),以原舊受案號分予刑事庭法官。 (2)離任庭長所留未結案件及已結未了事務,由依第五點第(二)款第 3 目規定兼任審判長之資深法官代為辦理,並準用前款規定。 12.離任法官所留久懸未決案件,不分袋別、字別,以如下方式退科重分,但庭長、審判長不分受此類案件: (1)金融專庭案件,退科分由新接任之金融專庭法官依件數平均分受。 (2)其他專庭案件,退科分由新到任之專庭法官依件數平均分受。(3)其他一般非專庭案件,由前述已受分(2) 案件以外之新到任法官依件數平均分受。 (二)前款折抵停分件數計算方法,於案件因故改分由他人辦理時,亦適用之。 (三)折抵案件以一般輪次之新案為之。 (四)法官、庭長因事務分配變動,致案件退科重分者,應續辦久懸未決案件,除有特別規定外,不予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