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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爭議調解事件之調解程序終結前,當事人得撤回其調解申請。
  2. 前項撤回,調解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
  3. 調解申請經撤回者,不得同一事件申請調解。
  4. 調解期日未能成立調解,於作成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調解會得續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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