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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17

  1. 1.醫療爭議調解事件之調解程序終結前,當事人得撤回其調解申請。
  2. 2.前項撤回,調解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
  3. 3.調解申請經撤回者,不得同一事件申請調解。
  4. 4.調解期日未能成立調解,於作成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前,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調解會得續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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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當事人名詞
  • 名詞
  • 同一事件名詞
  • 期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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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7 條規定:「醫療爭議調解事件之調解程序終結前,當事人得撤回其調解申請。前項撤回,調解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調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