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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調解會之運作及調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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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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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解事件,應作成調解紀錄,並記載下列事項: 一、本法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
所定事項。 二、調解之申請日期。 三、舉行調解之日期及起
迄
時間;有數次者應分別記載。
前項紀錄,應附具下列文件、資料: 一、雙方
當事人
之主張。 二、調解方案之內容。 三、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四、雙方當事人出席之情形。 五、出席調解委員姓名及簽名。 六、其他相關補充資料或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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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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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調解委員之資格條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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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調解之申請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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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調解會之運作及調解程序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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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附則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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