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26 條
- 1.調解會於調解成立時,應於成立當日作成調解書,由當事人、代理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或蓋章。
- 2.前項調解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醫事機構者,其名稱、負責人及機構所在地;當事人非病人本人者,其與病人之關係。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四、出席調解委員姓名。 五、調解事由。 六、調解成立之內容。 七、調解處所。 八、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26條,調解會在調解成立時,應於成立當日作成調解書,並要求當事人、代理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或蓋章。這項法規要求調解書必須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等個人資料,以確保成立調解的合法性。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醫事機構因為疏忽而引起醫療事故,涉及到與病人家屬的調解,根據法規,調解書應該包括病人家屬的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等個人資訊。這有助於確保調解程序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第26條,2019年修訂版。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