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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調解會於調解成立時,應於成立當日作成調解書,由當事人、代理人及出席調解委員簽名或蓋章。
  2. 前項調解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當事人為醫事機構者,其名稱、負責人及機構所在地;當事人病人本人者,其與病人之關係。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者,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四、出席調解委員姓名。 五、調解事由。 六、調解成立之內容。 七、調解處所。 八、調解成立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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