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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11

醫療爭議調解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解會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 一、當事人格。 二、當事人就同一事實之爭議案件已申請調解或調解程序已終結。 三、當事人死亡而無承受調解程序者。 四、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者,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 五、申請人為受輔助宣告者,未經輔助人之同意。 六、由代理人申請調解者,其代理權有欠缺。 七、經法院判決確定。 八、屬本法之醫療爭議事件。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期間名詞
  • 當事人名詞
  • 名詞
  • 承受名詞
  • 監護宣告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輔助宣告名詞
  • 輔助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代理權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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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1 條規定:「醫療爭議調解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調解會得不予受理。但其情形得補正者,應酌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