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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10

調解程序中,一方當事人向調解會提出之文書,應同時將繕本或副本通知他方當事人。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當事人名詞
  • 繕本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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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10 條規定:「調解程序中,一方當事人向調解會提出之文書,應同時將繕本或副本通知他方當事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