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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調解得委任代理人為之。代理人應提出委任書,載明申請人及代理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電話、住所居所及委任期間
  2. 申請人在我國無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在我國有住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之代理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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