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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6

  1. 1.醫療爭議調解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當事人為醫事機構者,其名稱、負責人及機構地址;當事人病人本人者,其姓名、名稱、住所或居所、事務所或營所,及與病人之關。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有輔助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四、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五、請求調解事項。 六、醫療爭議事實。
  2. 2.前項第六款醫療爭議事實,有相關文件、資料者,得一併提供。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 當事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居所名詞
  • 名詞
  • 名詞
  • 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輔助人名詞
  • 第三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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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 6 條規定:「醫療爭議調解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