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醫療爭議調解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醫事機構者,其名稱、負責人及機構地址;當事人非病人本人者,其姓名、名稱、住所或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及與病人之關係。 二、有法定代理人或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有輔助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四、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五、請求調解事項。 六、醫療爭議事實。
- 前項第六款醫療爭議事實,有相關文件、資料者,得一併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