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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爭議調解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爭議調解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居所;當事人為醫事機構者,其名稱、負責人及機構地址;當事人病人本人者,其姓名、名稱、住所或居所、事務所或營所,及與病人之關。 二、有法定代理人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三、有輔助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四、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參加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所或居所。 五、請求調解事項。 六、醫療爭議事實。
  2. 前項第六款醫療爭議事實,有相關文件、資料者,得一併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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