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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84

  1. 1.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中止民間機構興建或營運一部或全部後,經主辦機關認定缺失確已改善者,應以書面限期令民間機構繼續興建或營運。
  2. 2.民間機構於改善期限屆滿前,已改善缺失者,得向主辦機關申請繼續興建或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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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施行細則第 84 條規定:「主辦機關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中止民間機構興建或營運一部或全部後,經主辦機關認定缺失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