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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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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3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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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係
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授權代表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
公證人
認證
之中文譯本;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
規定之外文文件,應另檢附經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簽署查證意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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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移民業務機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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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公司申請經營移民業務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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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律師事務所經營移民業務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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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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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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