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39 條
- 1.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授權代表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 2.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外文文件,應另檢附經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簽署查證意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