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39

  1. 1.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授權代表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 2.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外文文件,應另檢附經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簽署查證意見。

這條目前只有條文原文,延伸解析資料尚未建置。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第 39 條規定:「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係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