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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業務機構輔導管理辦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在國外製作者,應經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館處)驗證;其在國內由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其授權代表機構製作者,應經外交部複驗。
  2.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外文文件,應另檢附經移民署指定之移民團體簽署查證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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