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司法警察機關(單位)派員執行本規則有關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護送工作,得檢據向移民署覈實報支下列費用: 一、被害人、疑似被害人之餐費及護送人員之誤餐費:每名每餐以新臺幣一百元為限。 二、因特殊情事,非以公務車輛執行護送工作之油料費:以每公里新臺幣六元計算,往返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
- 前項工作費用,由移民署編列預算支應。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第18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