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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18

  1. 1.司法警察機關(單位)派員執行本規則有關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護送工作,得檢據向移民署覈實報支下列費用: 一、被害人、疑似被害人之餐費及護送人員之誤餐費:每名每餐以新臺幣一百元為限。 二、因特殊情事,以公務車輛執行護送工作之油料費:以每公里新臺幣六元計算,往返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
  2. 2.前項工作費用,由移民署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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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司法警察名詞
  • 覈實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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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第 18 條規定:「司法警察機關(單位)派員執行本規則有關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護送工作,得檢據向移民署覈實報支下列費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