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服務管理規則 第 19 條
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有擅離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或行蹤不明之情事,經司法警察機關(單位)查獲,應移交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專勤隊依法收容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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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係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外國人、無國籍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有擅離機構式安置服務處所或行蹤不明之情事,經司法警察機關(單位)查獲,應移交移民署各區事務大隊所屬專勤隊依法收容或為其他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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