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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施行細則 第 1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本文所定永久居留期間,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指外國人永久居留期間滿五年之後,往前推算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其年之計算自發外僑永久居留證之翌年起之一月一日開始計算。
  2. 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款但書所定出國,其期間每次最長以二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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