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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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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 四、永久居留期間,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回我國國籍。 六、取得我國國籍。 七、兼具我國國籍。 八、受驅逐出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3條規定外僑永久居留有八款撤銷或廢止事由,其中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183日最常被忽略。

Q · 永久居留證會被收回嗎?

會。常出國住不滿183天就可能被廢止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3條,外僑永久居留證並非終身有效。該條列舉八款撤銷或廢止事由,最常被忽略的是第四款:永久居留期間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183日。即使未犯罪、未違法,只要長期不在台灣,移民署仍得廢止永久居留並註銷證件。但書留有出國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移民署事先同意」的緩衝,關鍵在事前申請。

白話解讀

拿到外僑永久居留證那天,你以為自己跟「每年跑移民署」這件事永遠告別了。但「永久」這兩個字騙了很多人。第33條列了八種情況,任何一種出現,移民署就能把你的永久居留收回去。最容易踩到的不是犯罪,是第四款:永久居留期間,最近五年平均每年住不到183天。一個在母國工作、只偶爾回台灣的人,根本沒做錯任何事,五年一算就達標被廢止。除非你出國前先就「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拿到移民署同意,事後才解釋是來不及的。讀懂這條的人,會把這張證當成需要主動維護的狀態,而不是收進抽屜就忘記的護身符。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3條為外僑永久居留撤銷及廢止之規範,列舉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持用不法或偽變造證件、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確定、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183日、回復我國國籍、取得我國國籍、兼具我國國籍、受驅逐出國等八款事由,並對部分款項設有過失犯罪、宣告緩刑、事先經移民署同意等但書緩衝。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永久居留證真的會因為我常出國就被收回嗎?

會。第33條第四款規定,永久居留期間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183天,移民署可以廢止永久居留並註銷證件,這跟你有沒有犯錯無關,純粹是天數。但書留了一條路,因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事先經移民署同意的不算,關鍵在事先,被通知後才補理由通常來不及。

Q2我歸化入籍後永久居留證被註銷,是不是我哪裡出問題了?

不是。第五款到第七款(回復國籍、取得國籍、兼具國籍)的註銷是制度設計,因為你已經是中華民國國民,本來就不需要外國人的永久居留證,這是身分升級不是處罰。註銷後你適用的是國民的入出國規定,反而更自由。

Q3被判刑就一定會被廢止永久居留嗎?

看刑度和類型。第三款是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才觸發,且但書排除了過失犯罪和經宣告緩刑的情況。所以一年以下、或雖一年以上但被判緩刑的,原則上不在此限。爭取緩刑在這裡不只免去坐牢,更直接保住永久居留資格,量刑階段的攻防格外重要。

Q4永久居留證會被取消嗎?

會。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3條列了八款撤銷或廢止事由,最常見的是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183日。

Q5撤銷和廢止永久居留差在哪?

撤銷是原處分自始有瑕疵(如資料不實),廢止是事後發生法定事由(如天數不足),效果不同但都會註銷證件。

Q6什麼叫五年平均每年居住183天?

以最近五年為一個區間,五年在台天數總和除以五須達183日,經移民署同意的就學就醫特殊原因期間不計入。

Q7永久居留和稅務居民的183天是同一個嗎?

不是。移民法第33條的183天決定居留資格,稅法的183天決定課稅居民身分,兩套各自獨立計算。

Q8收到永久居留廢止處分怎麼辦?

確認款別 → 盤點在台居住證據 → 30日內提訴願並聲請停止執行 → 留意處分有無漏載救濟教示。

Q9怎麼計算我有沒有達到183天?

調出入出境紀錄,把最近五年每年在台天數加總除以五,事先經同意的就學就醫期間可扣除不計入。

Q10提訴願要花多少時間和費用?

訴願通常數月,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起,本身免徵裁判費;後續行政訴訟另計裁判費與律師費。

Q11怎麼證明我有特殊原因不在台灣?

出國前向移民署提出就學、就醫或特殊原因申請並取得同意函,輔以入學證明、診斷證明等文件。

Q12第33條(永久居留)和第32條(居留)廢止差在哪?

第32條對一般居留外國人、無五年平均183日門檻;第33條對永久居留者、第四款設183天居住要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第32條(廢止居留)第33條(廢止永久居留)
適用對象持外僑居留證之一般居留外國人持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外國人
居住天數要求依居留原因認定,無五年平均183日門檻最近五年平均每年須達183日(第四款)
國籍變動效果取得我國國籍註銷居留證回復、取得或兼具我國國籍均註銷(第五至七款)
刑事門檻依各款認定經判一年有期徒刑以上確定,過失或緩刑不在此限(第三款)

第32條(廢止居留)

適用對象
持外僑居留證之一般居留外國人
居住天數要求
依居留原因認定,無五年平均183日門檻
國籍變動效果
取得我國國籍註銷居留證
刑事門檻
依各款認定

第33條(廢止永久居留)

適用對象
持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外國人
居住天數要求
最近五年平均每年須達183日(第四款)
國籍變動效果
回復、取得或兼具我國國籍均註銷(第五至七款)
刑事門檻
經判一年有期徒刑以上確定,過失或緩刑不在此限(第三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 第22条の4(在留資格の取消し)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제89조(허가 등의 취소·변경)
德國Aufenthaltsgesetz (AufenthG) § 51, § 52(Erlöschen und Widerruf der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法國Code de l'entrée et du séjour des étrangers et du droit d'asile (CESEDA) — retrait/non-renouvellement de la carte de résident
美國8 U.S.C. § 1227(grounds of deportability); abandonment of LPR status(8 CFR § 211.1)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4

(0880514 制定)

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明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0961130 全文修正)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回復我國國籍。   六、取得我國國籍。   七、兼具我國國籍。   八、受驅逐出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為求體例一致並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撤銷、廢止之用詞定義,爰修正原條文序文並將各款酌作文字修正,將句末之「者」字刪除。   三、為明確文字用語,原條文第三款酌作修正。   四、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爰修正原條文第四款。   五、依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原條文第七款所定「以國民身分申領入出國許可證件者」係贅字,爰予刪除。

(1101221 修正)

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回復我國國籍。   六、取得我國國籍。   七、兼具我國國籍。   八、受驅逐出國。

立法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1120530 修正)

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   四、永久居留期間,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回復我國國籍。   六、取得我國國籍。   七、兼具我國國籍。   八、受驅逐出國。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 註銷名詞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 過失犯名詞
  • 宣告名詞
  • 緩刑名詞
  • 期間名詞
  • 名詞
(0880514 制定)

明定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09611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一條移列。   二、為求體例一致並配合行政程序法有關撤銷、廢止之用詞定義,爰修正原條文序文並將各款酌作文字修正,將句末之「者」字刪除。   三、為明確文字用語,原條文第三款酌作修正。   四、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爰修正原條文第四款。   五、依修正條文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兼具有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原條文第七款所定「以國民身分申領入出國許可證件者」係贅字,爰予刪除。

(1101221 修正)

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1120530 修正)

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   四、永久居留期間,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回復我國國籍。   六、取得我國國籍。   七、兼具我國國籍。   八、受驅逐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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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3 條規定:「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