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於出國前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但已獲得永久居留許可者,得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再入國,不須申請重入國許可。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4 條規定,一般居留外國人出國前須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永久居留者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即可再入國免申請。
Q · 外國人出國前要辦什麼才回得來?
看居留類型:一般居留出國前須辦重入國許可,永久居留憑證直接走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4 條,外國人在居留期間有出國後再入國的必要時,原則上應於「出國前」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否則回國時居留身分可能出問題。但但書明定例外:已取得永久居留許可者,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即可再入國,不須申請。關鍵在於申請時點必須在離境前,人出國後無法事前補辦。
一個出國前的小動作,決定你回不回得來。第34條把外國人分成兩種:拿一般居留許可的,出國前必須先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沒申請就出去,回來時可能被擋在國門外;已經拿到永久居留許可的,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就能再入國,完全不用申請。很多在台工作、唸書的外國人不知道這個差別,請了假高高興興飛回母國,回程才發現自己的居留許可因為沒辦重入國手續而出問題。這條看起來只是行政程序,但對一個人生活在台灣的外國人來說,它是「你能不能自由進出」這件事的開關。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4 條為外國人重入國許可之程序規範,以居留類型作為分界:持一般居留許可者出國後再入國前須先申請重入國許可,已獲永久居留許可者則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即可再入國,不須申請,體現國家對不同居留身分的差異化邊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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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第 34 條規定,外國人在居留期間有出國後再入國必要時,應於出國前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這跟居留證有沒有效是兩回事,是另一道手續。內行人提示:但書給永久居留者開了例外,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即可再入國,所以有些外國朋友出國前要跑移民署、有些不用,差別就在居留類型。
不用。第 34 條但書明確規定,已獲得永久居留許可者得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再入國,不須申請重入國許可。這是永久居留相較一般居留最實際的好處之一。內行人提示:評估要不要申請永久居留時,這筆免去每次重入國申請的便利常被忽略,對經常往返兩地的人價值不小。
不行。第 34 條要求於「出國前」申請,人已離境就無法事前補辦。內行人提示:若已在國外才發現沒辦,應立即聯繫移民署或駐外館處詢問補救與重新申請程序,並隨身保留居留有效的證明文件。
持居留簽證的學生屬一般居留,返鄉前應確認並辦理重入國許可,以免下學期回不來註冊。內行人提示:返鄉前先確認居留證效期是否涵蓋回程,效期與重入國手續要一併處理。
外國人在居留期間出國後再入國前,須事前向移民署取得的許可,是能否自由進出國境的開關。
居留證證明你的居留身分;重入國許可是另一道允許你離境後再入國的手續,兩者不能互相取代。
第 34 條但書規定永久居留者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即可再入國,免去每次出國的重入國申請。
一般居留出國前要辦重入國許可,永久居留憑證直接走,這是兩種身分最實際的差別之一。
確認居留身分 → 一般居留者備妥護照與外僑居留證 → 出國前向移民署線上或臨櫃申請 → 核准後再離境。
無固定天數,但必須在離境前辦妥並取得核准,有工作或學業銜接壓力時須預留移民署作業時間。
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可線上或臨櫃辦理,備妥有效護照與外僑居留證等文件。
立即聯繫移民署或駐外館處詢問補救與重新申請程序,並隨身保留居留有效的所有證明文件。
| 比較面向 | general_residence | permanent_residence |
|---|---|---|
| 出國前是否須申請 | 是,須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 | 否,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即可再入國 |
| 依據 | 第 34 條本文 | 第 34 條但書 |
| 未辦的風險 | 回國時居留身分可能出問題,須重新申請 | 無此問題,憑證自由進出 |
| 適用對象 | 工作、就學、依親等一般居留外國人 | 已通過更嚴格審查取得永久居留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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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強制驅逐出國: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國者。 二、入國後,發現有第十七條禁止入國情形之一者。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臨時入國者;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遵守所限定之停留期間、地區或附加條件者。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者。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工作或活動者。 六、違反第二十八條所定限制住居所、活動或賦予應行遵守之事項者。 七、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居留延期者。 八、有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九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註銷外僑居留證者。 九、有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者。
立法理由一、明定強制驅逐出國之條件。 二、驅逐出國旨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主權尊嚴,為入出國管理上重要環節,惟因涉及基本人權,各國均予立法約制,爰參照外國立法例明定之。
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於出國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但已獲得永久居留許可者,得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再入國,不須申請重入國許可。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按原條文規定,外國人在永久居留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先向居留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課)申請重入國許可,惟依其但書規定,已獲永久居留權者不須再申請重入國許可,二者規定有矛盾之處;又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爰併修正相關文字。
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於出國前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但已獲得永久居留許可者,得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再入國,不須申請重入國許可。
立法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一、明定強制驅逐出國之條件。 二、驅逐出國旨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主權尊嚴,為入出國管理上重要環節,惟因涉及基本人權,各國均予立法約制,爰參照外國立法例明定之。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按原條文規定,外國人在永久居留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先向居留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課)申請重入國許可,惟依其但書規定,已獲永久居留權者不須再申請重入國許可,二者規定有矛盾之處;又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爰併修正相關文字。
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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