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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34

快速跳轉

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於出國前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但已獲得永久居留許可者,得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再入國,不須申請重入國許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4 條規定,一般居留外國人出國前須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永久居留者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即可再入國免申請。

Q · 外國人出國前要辦什麼才回得來?

看居留類型:一般居留出國前須辦重入國許可,永久居留憑證直接走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4 條,外國人在居留期間有出國後再入國的必要時,原則上應於「出國前」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否則回國時居留身分可能出問題。但但書明定例外:已取得永久居留許可者,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即可再入國,不須申請。關鍵在於申請時點必須在離境前,人出國後無法事前補辦。

白話解讀

一個出國前的小動作,決定你回不回得來。第34條把外國人分成兩種:拿一般居留許可的,出國前必須先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沒申請就出去,回來時可能被擋在國門外;已經拿到永久居留許可的,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就能再入國,完全不用申請。很多在台工作、唸書的外國人不知道這個差別,請了假高高興興飛回母國,回程才發現自己的居留許可因為沒辦重入國手續而出問題。這條看起來只是行政程序,但對一個人生活在台灣的外國人來說,它是「你能不能自由進出」這件事的開關。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4 條為外國人重入國許可之程序規範,以居留類型作為分界:持一般居留許可者出國後再入國前須先申請重入國許可,已獲永久居留許可者則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即可再入國,不須申請,體現國家對不同居留身分的差異化邊境管理。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有工作居留證,出國前真的要另外辦東西嗎?

要。第 34 條規定,外國人在居留期間有出國後再入國必要時,應於出國前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這跟居留證有沒有效是兩回事,是另一道手續。內行人提示:但書給永久居留者開了例外,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即可再入國,所以有些外國朋友出國前要跑移民署、有些不用,差別就在居留類型。

Q2永久居留的人出國要辦重入國許可嗎?

不用。第 34 條但書明確規定,已獲得永久居留許可者得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再入國,不須申請重入國許可。這是永久居留相較一般居留最實際的好處之一。內行人提示:評估要不要申請永久居留時,這筆免去每次重入國申請的便利常被忽略,對經常往返兩地的人價值不小。

Q3重入國許可可以出國後再補辦嗎?

不行。第 34 條要求於「出國前」申請,人已離境就無法事前補辦。內行人提示:若已在國外才發現沒辦,應立即聯繫移民署或駐外館處詢問補救與重新申請程序,並隨身保留居留有效的證明文件。

Q4國際學生寒暑假返鄉要辦重入國許可嗎?

持居留簽證的學生屬一般居留,返鄉前應確認並辦理重入國許可,以免下學期回不來註冊。內行人提示:返鄉前先確認居留證效期是否涵蓋回程,效期與重入國手續要一併處理。

Q5重入國許可是什麼?

外國人在居留期間出國後再入國前,須事前向移民署取得的許可,是能否自由進出國境的開關。

Q6重入國許可和外僑居留證差在哪?

居留證證明你的居留身分;重入國許可是另一道允許你離境後再入國的手續,兩者不能互相取代。

Q7什麼叫永久居留的例外?

第 34 條但書規定永久居留者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即可再入國,免去每次出國的重入國申請。

Q8一般居留和永久居留在出入境上差在哪?

一般居留出國前要辦重入國許可,永久居留憑證直接走,這是兩種身分最實際的差別之一。

Q9重入國許可怎麼申請?

確認居留身分 → 一般居留者備妥護照與外僑居留證 → 出國前向移民署線上或臨櫃申請 → 核准後再離境。

Q10出國前多久要辦重入國許可?

無固定天數,但必須在離境前辦妥並取得核准,有工作或學業銜接壓力時須預留移民署作業時間。

Q11重入國許可要去哪裡辦?

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可線上或臨櫃辦理,備妥有效護照與外僑居留證等文件。

Q12已在國外才發現沒辦怎麼補救?

立即聯繫移民署或駐外館處詢問補救與重新申請程序,並隨身保留居留有效的所有證明文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residencepermanent_residence
出國前是否須申請是,須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否,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即可再入國
依據第 34 條本文第 34 條但書
未辦的風險回國時居留身分可能出問題,須重新申請無此問題,憑證自由進出
適用對象工作、就學、依親等一般居留外國人已通過更嚴格審查取得永久居留者

general_residence

出國前是否須申請
是,須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
依據
第 34 條本文
未辦的風險
回國時居留身分可能出問題,須重新申請
適用對象
工作、就學、依親等一般居留外國人

permanent_residence

出國前是否須申請
否,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即可再入國
依據
第 34 條但書
未辦的風險
無此問題,憑證自由進出
適用對象
已通過更嚴格審查取得永久居留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 第26条(再入国の許可)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제30조(재입국허가)
美國INA § 223(8 U.S.C. § 1203)— Re-entry permit(Form I-131,針對永久居民)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3

(0880514 制定)

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強制驅逐出國: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查驗入國者。   二、入國後,發現有第十七條禁止入國情形之一者。   三、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臨時入國者;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遵守所限定之停留期間、地區或附加條件者。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擅離過夜住宿之處所者。   五、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從事與申請停留、居留目的不符之工作或活動者。   六、違反第二十八條所定限制住居所、活動或賦予應行遵守之事項者。   七、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於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停留、居留延期者。   八、有第三十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九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註銷外僑居留證者。   九、有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經撤銷或註銷外僑永久居留證者。

立法理由一、明定強制驅逐出國之條件。   二、驅逐出國旨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主權尊嚴,為入出國管理上重要環節,惟因涉及基本人權,各國均予立法約制,爰參照外國立法例明定之。

(0961130 全文修正)

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於出國前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但已獲得永久居留許可者,得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再入國,不須申請重入國許可。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按原條文規定,外國人在永久居留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先向居留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課)申請重入國許可,惟依其但書規定,已獲永久居留權者不須再申請重入國許可,二者規定有矛盾之處;又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爰併修正相關文字。

(1101221 修正)

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於出國前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但已獲得永久居留許可者,得憑外僑永久居留證再入國,不須申請重入國許可。

立法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80514 制定)

一、明定強制驅逐出國之條件。   二、驅逐出國旨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主權尊嚴,為入出國管理上重要環節,惟因涉及基本人權,各國均予立法約制,爰參照外國立法例明定之。

(0961130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十二條移列。   二、按原條文規定,外國人在永久居留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先向居留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外事科(課)申請重入國許可,惟依其但書規定,已獲永久居留權者不須再申請重入國許可,二者規定有矛盾之處;又入出國及移民業務由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爰併修正相關文字。

(1101221 修正)

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入出國及移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4 條規定:「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於出國前向移民署申請重入國許可。但已獲得永久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