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 四、回復我國國籍。 五、取得我國國籍。 六、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 七、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受驅逐出國。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2 條列出八款移民署撤銷或廢止居留許可、註銷外僑居留證的事由,前三款屬違規,後五款屬身分轉換。
Q · 被判刑的外國人一定會被廢止居留嗎?
不一定,過失犯與緩刑明文排除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2 條第 3 款,廢止居留的前提是「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但書明白排除「因過失犯罪」與「經宣告緩刑」兩種情形。因此輕罪、過失犯、刑度未達一年、或獲判緩刑者,均不會因本款被廢止居留。第 4 至第 8 款則多屬回復或取得國籍、取得永久居留證等身分轉換的程序性註銷,與處罰無關。
居留許可不是拿到就一輩子安穩。第32條列出八種會被移民署收回居留許可、註銷居留證的情形,理解它,你才知道哪些行為是踩到地雷、哪些其實是身分轉換的自然結果。前三款是『你做錯了』:申請資料造假、用偽造變造證件、被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但這裡有個關鍵的但書:如果是過失犯罪、或被宣告緩刑,第三款就不適用,不會因此被廢止居留。後五款多半是『你的身分變了』:回復或取得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已取得永久居留證、受驅逐出國。這些不是處罰,而是因為你已經不需要這張居留證了。看懂這條,你就能分辨什麼是真正的風險、什麼只是程序上的更替。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2 條規定移民署撤銷或廢止外國人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的八款法定事由:前三款為申請資料不實、持用偽造證件、判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過失犯與緩刑除外),後五款為回復或取得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取得永久居留證、受驅逐出國等身分轉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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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第 32 條第 3 款的廢止前提是「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且但書明白排除「因過失犯罪」與「經宣告緩刑」兩種情形。所以過失犯罪、被判緩刑、或刑度未達一年,都不會因這款被廢止居留。實務提示:對外國被告來說,爭取緩刑或主張過失的價值遠超過單純減刑,因為它直接決定居留保不保得住。
撤銷針對核發時就有瑕疵的情形,例如第 1 款資料虛偽、第 2 款用偽造證件,效力可能溯及自始;廢止針對的是事後才發生的事由,例如取得我國國籍。實務提示:收到「撤銷」處分要特別注意它可能否定你過去整段居留的效力,影響比「廢止」更深遠,這類處分更值得認真爭執。
規定移民署撤銷或廢止外國人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的八款法定事由,前三款屬違規、後五款屬身分轉換。
兩類:第 1 至 3 款是你做錯了(造假、偽證、判刑確定),第 4 至 8 款是你身分變了(取得國籍、永久居留、受驅逐)。
指因過失(非故意)構成的犯罪,即使判刑確定也不適用第 3 款,居留資格不會因此被廢止。
撤銷針對核發時即有瑕疵(如造假)效力可溯及自始;廢止針對核發後才發生的事由,原則向後失效。
先確認引用第幾款 → 若涉第 3 款檢視是否過失犯或緩刑 → 30 日內提訴願 → 銜接後續身分文件。
提出判決證明屬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即可主張不符合廢止要件,請求撤銷處分。
應於處分送達後 30 日內提訴願;若處分漏載救濟教示,期間放寬為 1 年。
依第 5 款由移民署註銷外僑居留證,這是身分轉換配套,當事人應確認國民身分文件銜接。
第 24 條規範核發居留前後的不予許可與撤銷,第 32 條聚焦已核發居留後的八款撤銷廢止事由。
廢止居留是收回居留資格,強制驅逐出國是進一步將人遣送出境,第 8 款受驅逐者一併註銷居留證。
| 比較面向 | 撤銷 | 廢止 |
|---|---|---|
| 適用款次 | 典型為第 1、2 款(申請造假、持用偽證) | 典型為第 3 款(判刑確定)等事後事由 |
| 瑕疵發生時點 | 核發時即存在的瑕疵 | 核發後才發生的事由 |
| 效力範圍 | 可能溯及自始,否定過去整段居留效力 | 原則向後失效 |
| 救濟期間 | 送達後 30 日內提訴願 | 送達後 30 日內提訴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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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我國居留或永久居留期間內,有出國後再入國之必要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重入國許可。但已獲得永久居留權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回復我國國籍。 五、取得我國國籍。 六、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 七、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受驅逐出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回復我國國籍。 五、取得我國國籍。 六、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 七、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受驅逐出國。
立法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 四、回復我國國籍。 五、取得我國國籍。 六、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 七、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受驅逐出國。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經宣告緩刑者,不在此限。 四、回復我國國籍。 五、取得我國國籍。 六、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 七、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受驅逐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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