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31 條
- 1.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移民署申請延期。
- 2.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 3.外國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七十四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處罰後,得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 4.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 一、因依親對象死亡。 二、外國人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 三、外國人於離婚後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 四、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 五、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 六、外國人發生職業災害尚在治療中。 七、刑事案件之被害人、證人有協助偵查或審理之必要,經檢察官或法官認定其到庭或作證有助於案件之偵查或審理。 八、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禁止出國。 九、外國人以配偶為依親對象,取得居留許可,其依親對象為我國國民,於離婚後三十日內與原依親對象再婚。
- 5.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規定准予繼續居留者,其子女已成年,得准予繼續居留。
- 6.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時,應於事實發生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向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規定,外國人居留原因消失原則廢止居留,但家暴離婚未再婚、撫育未成年子女等九款例外得繼續居留。
Q · 外籍配偶離婚後一定會被遣返嗎?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居留原因消失時移民署原則上廢止居留許可,但列有九款例外:依親對象死亡、遭家暴離婚且未再婚、離婚後撫育在台設籍未成年子女、與雇主勞資爭訟中、職災治療中等。符合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但須當事人主動申請並提出對應證據,不會自動生效。
白話解讀
很多外籍配偶最怕的一句話:離婚就要被遣返。第31條第4項打破了這個恐懼。原則上,居留原因消失(例如離婚、依親對象死亡、工作結束),移民署會廢止居留許可、註銷居留證。但第4項列了九款例外,讓你即使原因消失仍能繼續留下來,其中最關鍵的幾款是:因依親對象死亡、遭受家庭暴力而離婚且未再婚、離婚後仍在撫育設有戶籍的未成年子女、與雇主有勞資爭議正在爭訟、發生職業災害still在治療中。這些例外不是自動生效,你必須主動主張並提出證據。懂這一條,你就知道在人生最脆弱的時刻,法律其實留了一條活路給你,而不是直接把你掃地出門。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規範外國人居留期限延期、逾期居留補救及居留原因消失後的處理。其核心為第4項:居留原因消失原則上廢止居留許可,但設有九款人道與子女最佳利益例外,符合者得繼續居留,是外籍人士在台留居權益的關鍵條文。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外籍配偶,被家暴後離婚,是不是一定要離開台灣?▾
不一定。第31條第4項第2款明白規定,外國人為設有戶籍國民的配偶,因遭受家庭暴力離婚且未再婚者,得准予繼續居留。關鍵是你要主動申請並提出家暴證據。內行人提示:保護令、驗傷單、報案三聯單是這款最有力的證據,務必在離婚前後就保全好。很多人因為不知道這款存在、或沒及時留證據,白白失去了原本可以留下來的資格。
Q2我的居留證過期了才發現,還有救嗎?▾
看你逾期多久。依第31條第3項,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且原本居留原因仍存在者,經依第74條之1第2項規定處罰後,可以向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但如果你之後要申請永久居留,居留期間要扣除一年。內行人提示:三十日是生死線,發現逾期立刻處理,拖過三十日後的處境會嚴重得多,千萬不要因為害怕罰款而拖延。
Q3離婚後孩子的監護權判給對方,我還能留在台灣嗎?▾
有機會。第31條第4項第3款規定,離婚後對在台灣設有戶籍的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行使負擔權利義務或會面交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不限於取得監護權。內行人提示:就算沒拿到監護權,只要持續探視、實際參與撫育,保留會面交往的紀錄(接送、轉帳、通訊),就能支持你依這款主張續留,子女成年後還可依第5項繼續居留。
Q4外籍配偶離婚一定要被遣返嗎?▾
不一定。第31條第4項列九款例外,家暴離婚未再婚、撫育設籍未成年子女等符合者得繼續居留,但要主動主張。
Q5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1條第4項九款例外是什麼?▾
依親對象死亡、家暴離婚未再婚、撫育未成年子女、廢止恐害子女、勞資爭訟、職災治療、刑案被害人證人、禁止出國、離婚30日內再婚共九款。
Q6什麼叫居留原因消失?▾
取得居留所依據的依親、婚姻、工作等原因不再存在,原則上構成移民署廢止居留許可的事由。
Q7居留延期最長可以延多久?▾
經許可者自原居留屆滿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
Q8外籍配偶家暴離婚怎麼申請繼續居留?▾
對照第4項第2款 → 備齊保護令、驗傷單、報案紀錄 → 在移民署廢止處分前主動申請繼續居留並舉證。
Q9居留證逾期了怎麼補救?▾
逾期未滿30日且原因仍存在,依第74條之1第2項處罰後可重新申請居留;申請永居時居留期間扣除一年。
Q10撫育子女款要準備什麼證明?▾
子女在台戶籍證明、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紀錄(接送、轉帳、通訊、學校聯繫紀錄)。
Q11搬家換工作要在幾天內辦理變更?▾
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所,須於事實發生翌日起算30日內向移民署辦理變更登記。
Q12第31條第4項續留 vs 第23條之1變更居留差在哪?▾
31條第4項是原因消失但符合例外得「繼續」原居留;23條之1是原因變更消失後改以新事由「變更」居留,兩者管道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處理 | 代價 |
|---|---|---|
| 逾期居留未滿30日,原因仍存在 | 依第74條之1處罰後可重新申請居留 | 申請永久居留時居留期間扣除一年 |
| 逾期居留滿30日以上 | 不適用第3項補救,進入廢止/強制出國程序 | 救濟途徑與代價大幅升高 |
| 居留原因消失但符合第4項九款 | 主動主張+舉證,得准予繼續居留 | 需自行蒐證,未主張即被廢止 |
| 居留原因消失且不符任一例外 | 移民署廢止居留許可並註銷外僑居留證 | 限令出國,得依救濟程序爭執處分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