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在國家發生特殊狀況時,為維護公共秩序或重大利益,得對外國人依相關法令限制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行遵守之事項。
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0條規定,國家發生特殊狀況時,移民署為維護公共秩序或重大利益,得依相關法令限制外國人之住居所與活動。
Q · 緊急狀況時,移民署可以隨意限制外國人的行動嗎?
不能。須有特殊狀況、為重大利益、且依法令,三者缺一不可。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0條,移民署限制外國人住居所或活動,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國家發生特殊狀況、目的為維護公共秩序或重大利益、且須依相關法令辦理。三者缺一,限制即欠缺正當性。實務上常見於重大傳染病、戰爭或重大治安事件,限制範圍與依據都必須能被事後檢視。
和平時期你大概一輩子碰不到這條。但一旦國家進入特殊狀況,例如戰爭、重大天災、嚴重疫情或重大治安事件,第30條會被啟動,移民署可以對外國人限制住居所、限制活動,甚至課以特定應遵守的事項。這聽起來像戒嚴,但它有兩道閘門:必須是「為維護公共秩序或重大利益」,而且必須「依相關法令」,不是移民署自己想限制就能限制。對外國人來說,這條的意義是:危機時刻你的自由可能被合法地暫時收緊,但收緊的範圍與依據都必須能被檢視。看懂它,你在那種混亂時刻才知道哪些限制是合法的、哪些是越界的。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0條為緊急狀態管制規範,授權移民署於國家發生特殊狀況時,為維護公共秩序或重大利益,依相關法令限制外國人之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遵守事項,並以「依相關法令」之要件排除空白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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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家發生特殊狀況、且為維護公共秩序或重大利益時,移民署可依第30條對外國人限制住居所或活動,但必須依相關法令,例如配合傳染病防治法的隔離檢疫規定,不能憑空限制。內行人提示:合法的限制一定指得出法令依據與目的,遇到限制時先問依據哪一部法令、為了什麼目的,這兩個答案缺一,限制的正當性就有問題。
不是。限制的正當性綁在特殊狀況與維護公共秩序或重大利益上,狀況消失、目的達成後就應該回復,否則即逾越必要範圍。內行人提示:把限制的起訖時間與內容逐日記錄下來,一旦特殊狀況解除限制卻仍持續,這份紀錄就是主張限制違法、請求救濟的有力證據。
可以。對限制處分不服者,得依其性質適用訴願等行政爭訟程序,於事後請求救濟。內行人提示:救濟前先要求機關指明法令依據與限制範圍、期間,這些資料正是日後爭訟時主張逾越必要範圍的核心材料。
授權移民署在國家特殊狀況下,依法令限制外國人住居所與活動的緊急管制條款。
戰爭、重大天災、嚴重疫情、重大治安事件等非常時期,須由官方認定,非移民署自行裁量。
限制須有具體法令依據,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的隔離檢疫規定,藉此排除空白授權。
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包含工作、就學、居留中的外籍人士。
先確認是否處於官方宣告的特殊狀況,再要求指明法令依據與限制範圍、期間,並完整記錄。
檢查三要件是否同時具備:特殊狀況、為公共秩序或重大利益、且依相關法令。
依處分性質適用訴願等行政爭訟程序,於事後請求救濟。
隨特殊狀況存續而生效,狀況解除即應回復,逾此即逾越必要範圍。
第29條是平時活動限制的一般規定,第30條是特殊狀況下強度更高的緊急授權。
| 比較面向 | article_29 | article_30 |
|---|---|---|
| 適用時機 | 平時 | 國家發生特殊狀況時 |
| 目的要件 | 符合許可停留居留原因 | 維護公共秩序或重大利益 |
| 限制強度 | 活動範圍一般限制 | 住居所、活動及課以應遵守事項,強度更高 |
| 依據要求 | 依本法規定 | 須依相關法令,排除空白授權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者。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者。 三、經司法機關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四、回復我國國籍者。 五、取得我國國籍者。 六、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申領入出國許可證件者。 七、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 八、受驅逐出國者。 九、經撤銷聘僱許可,並限令出國者。
立法理由明定撤銷或註銷外僑居留證之情形。
入出國及移民署在國家發生特殊狀況時,為維護公共秩序或重大利益,得對外國人依相關法令限制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行遵守之事項。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並配合實務執行酌作文字修正。
移民署在國家發生特殊狀況時,為維護公共秩序或重大利益,得對外國人依相關法令限制其住居所、活動或課以應行遵守之事項。
立法理由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明定撤銷或註銷外僑居留證之情形。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八條移列,並配合實務執行酌作文字修正。
為因應內政部移民署已於一百零四年更名,爰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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