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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9 條

  1. 1.外國人在我國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但合法居留者,其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
  2. 2.任何人不得使外國人從事前項本文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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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規定,外國人不得從事與停留居留許可原因不符的活動,但合法居留者的合法集會遊行不在此限。

Q · 拿觀光簽證可以在台灣打工嗎?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外國人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停留、居留原因不符之活動。持觀光簽證打工屬於「目的外活動」,且第二項明定任何人不得使外國人從事此類活動,僱用的老闆也一起違法,並可能另觸犯就業服務法非法僱用。但合法居留者的請願與合法集會遊行受但書保障,不在禁止之列。

白話解讀

拿觀光簽證來台灣,卻在朋友的店裡幫忙收銀領了薪水,這件事在你眼裡可能只是「順手幫個忙」,在第29條眼裡卻是「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的活動」。你被允許入境的理由是觀光,做的卻是工作,這個落差就是違法的核心。更狠的是第二項:找你來做這件事的那個人,也一起違法。所以僱用觀光客打工的老闆,跟那個觀光客一樣會被追究。但這條也留了一扇門:合法居留的外國人,請願、合法集會與遊行不受限制,因為這是憲法層級的表達自由,不會因為你是外國人就被沒收。看懂這條,你才知道哪些事踩線、哪些事其實受保障。

法律定性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為外國人活動限制的核心規範,要求外國人在停留、居留期間從事的活動須與許可原因相符,並課予第三人不得使外國人從事不符活動的義務;但書則將合法居留者的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排除於限制之外,兼顧移民管理與表達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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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拿觀光簽證偷偷打工被抓,老闆會不會也有事?

會。第29條第二項明文規定「任何人不得使外國人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的活動,所以僱用你的老闆和你一樣要負責,還可能另觸犯就業服務法的非法僱用,罰鍰相當高。很多老闆以為「是外國人自己要打工,我只是給機會」就能免責,這是誤解,使役者與行為人是分別處罰的兩條線。

Q2我是合法居留的外國人,可以參加台灣的遊行抗議嗎?

可以。第29條第一項但書明白把合法居留者的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排除在禁止範圍之外,這是憲法表達自由的延伸。前提是你居留合法、集會本身也合法。真正會踩線的是「有報酬的工作」與「與簽證原因明顯不符的長期活動」,單純表達意見、參與合法集會並不在禁止之列。

Q3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9條是什麼?

規定外國人停留居留期間不得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的活動,並禁止任何人使外國人從事此類活動,但書保障合法居留者的請願與合法集會遊行。

Q4什麼算與許可原因不符的活動?

看實質行為與簽證目的的落差,例如觀光簽證打工、學生未經許可工作、依親卻領薪當看護,重點在實際做了什麼而非有無書面契約。

Q5合法集會遊行外國人可以參加嗎?

可以。但書明文保障合法居留者的請願與合法集會遊行,前提是居留合法、集會本身依集會遊行法為合法。

Q6違反移民法第29條會怎樣?

可能面臨罰鍰、廢止居留許可、強制驅逐出國,並影響後續居留與永久居留申請。

Q7觀光或學生簽證想打工怎麼做才合法?

先確認簽證類別是否允許工作,學生須依就業服務法規定申請工作許可,未經許可上工即屬目的外活動。

Q8僱主怎麼避免使外國人從事不符活動?

僱用前確認對方簽證類別與工作許可並保留查核紀錄,這個十分鐘的動作能避開第二項使役者連帶責任。

Q9被認定從事不符活動後怎麼補救?

停止該活動、保留被要求工作的證據、釐清簽證落差,主動向移民署說明並諮詢補正或轉換簽證。

Q10合法居留者參加遊行前要確認什麼?

確認自己居留合法、集會依集會遊行法為合法,兩前提齊備時但書即為抵擋錯誤恫嚇的法律依據。

Q11移民法第29條 vs 就業服務法非法工作差在哪?

移民法29條管居留目的不符活動範圍較廣,就業服務法專管未經許可工作;同一打工行為可能同時觸發兩法。

Q12外國人打工 vs 合法集會遊行哪個踩線?

有對價的工作踩線,合法居留者的合法集會遊行受但書保障不踩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是否踩線依據
持觀光簽證在店裡收銀領薪踩線第29條第1項本文(目的外活動)+ 第2項使役者責任
學生簽證未經許可打工踩線第29條 + 就業服務法工作許可規定
合法居留者參加合法聲援遊行不踩線第29條第1項但書(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
依親簽證受指派當未登記看護領現金踩線第29條第1項本文(與依親原因不符)
外國人參加同鄉會、宗教聚會、公益志工原則不踩線屬合法集會與表達,非有對價工作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 第19条(資格外活動の制限)
🇰🇷 韓國출입국관리법 제18조·제20조(체류자격 외 활동 제한)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43条(非法就业)
🇩🇪 德國Aufenthaltsgesetz (AufenthG) § 4a(Erwerbstätigkeit von Ausländern)
🇫🇷 法國CESEDA art. L. 411-1 與 Code du travail art. L. 5221-5(séjour et autorisation de travail)
🇺🇸 美國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 274A(8 U.S.C. § 1324a, unlawful employment of ali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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