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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2. 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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