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9 條(以攝影、錄音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 1.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 2.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 3.依第二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一年內銷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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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規定,警察於集會遊行有危害之虞時得攝影蒐證,但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例外保存者至遲一年內銷毀。
Q · 警察在合法遊行現場錄影,事後會一直留著嗎?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警察須有「事實足認」參與者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才能於活動期間攝影錄音蒐證。第2項要求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僅為調查犯罪或違法行為有保存必要才能留存;第3項再設上限,除起訴審判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外,至遲於資料製作完成起一年內銷毀。
白話解讀
你參加一場合法的集會遊行,現場有警察舉著攝影機對著群眾拍。多數人覺得不舒服但也只能算了。你不知道的是,這條法律其實同時管著警察的權力和你的權利。第9條的確賦予警察蒐證權:當有「事實足認」參與者的行為對公共安全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活動期間可以攝影、錄音蒐集現場資料,甚至不可避免拍到旁邊的第三人也允許。但真正的保護藏在第二項和第三項:這些蒐集到的資料,活動一結束就「應即銷毀」。除非是為了調查犯罪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必要,才能留下;而就算要留,除了已起訴審判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案件,最慢也要在資料製作完成起一年內銷毀。換句話說,警察不能把你在遊行現場的影像當成永久監控檔案存著。
法律定性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為集會遊行蒐證的授權與限制規範:以「危害之虞」為蒐證前提,以「應即銷毀」與「一年銷毀上限」切斷資料長期化,建立警察蒐證權與集會自由、資訊隱私之間的制度性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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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警察在合法遊行現場一直錄影,這樣合法嗎?▾
要看前提。第9條第1項要求須有「事實足認」參與者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才能於活動期間攝影錄音。對全程和平、無脫序行為的群眾無差別蒐證,欠缺這個前提就有逾越授權的爭議。內行人提示:現場記錄警方是否針對特定脫序行為、還是無差別掃射群眾,這個區別是日後判斷蒐證合不合法的關鍵。
Q2我被警察錄到的影像會被永久保存嗎?▾
原則上不會。第9條第2項規定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只有為調查犯罪或違法行為有保存必要才能留存;第3項再設上限,除起訴審判中或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外,至遲資料製作完成起一年內銷毀。內行人提示:你可以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向警察機關查詢影像是否已銷毀,把法律上的義務變成可檢驗的書面答覆。
Q3我只是路過被拍進去,可以要求刪掉嗎?▾
第1項但書允許蒐證不可避免時「及於第三人」,所以被拍到本身不一定違法。但你的影像同樣受第2項銷毀義務拘束,活動結束無保存必要即應銷毀。內行人提示:你可依個資法行使查詢與請求刪除的權利,若機關無正當理由保存你這個非調查對象的路人影像,刪除的正當性更強。
Q4警察職權行使法第9條是什麼?▾
規範警察對集會遊行的蒐證權與資料銷毀義務,須有危害之虞才能蒐證,活動結束應即銷毀。
Q5什麼叫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
須有具體事實足以認定參與者行為將危害公安秩序,非單純參與集會即構成,否則蒐證逾越授權。
Q6蒐證資料的銷毀期限怎麼規定?▾
活動結束應即銷毀;例外保存者除起訴審判中或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外,至遲資料製作完成起一年內銷毀。
Q7集會蒐證的影像算個人資料嗎?▾
算。屬個資法所稱個人資料,當事人可向警察機關行使查詢、請求刪除等權利。
Q8警察在遊行現場一直錄影怎麼辦?▾
現場保持和平、記錄警方蒐證時間與範圍、是否無差別拍攝,作為日後質疑蒐證合法性的事證。
Q9怎麼查警方有沒有依法銷毀我的影像?▾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去函該警察機關,查詢蒐集目的、保存狀態與銷毀依據,逼出書面答覆。
Q10怎麼請求刪除被拍到的路人影像?▾
依個資法行使刪除權,主張你非調查對象且活動結束無保存必要,機關無正當理由即應刪除。
Q11怎麼證明警方蒐證逾越授權?▾
蒐集現場是否針對特定脫序行為或無差別掃射群眾、有無公開告知、是否欠缺危害之虞前提的紀錄。
Q12第9條集會蒐證 vs 第10條監視器差在哪?▾
第9條針對集會活動參與者、以危害之虞為前提且活動後應即銷毀;第10條針對特定場所裝設監視器、目的是防止犯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olice_act_9 | police_act_10 |
|---|---|---|
| 蒐證對象 | 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之參與者(有危害之虞時) | 經常或可能發生犯罪之公共場所、公眾得出入場所(裝設監視器) |
| 啟動前提 | 事實足認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 | 維護治安、防止犯罪之必要 |
| 銷毀規則 | 活動結束應即銷毀,例外保存至遲一年內銷毀 | 資料至遲於資料製作完成起一年內銷毀(另有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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