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授權警察遴選非警察身分的第三人(線民),秘密蒐集將有危害或犯罪之虞者的資料,第三人違法蒐證須自負刑責。
Q · 警察可以找我身邊的人當線民、暗中蒐集我的資料嗎?
可以,但須符合法定要件並經核准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警察認某人「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時,得遴選非警察身分的第三人志願合作、秘密蒐集其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及於與之接觸、隨行之人。但第三人不具警察職權、不發證件,僅得支給實際工作費用,且其蒐證「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違法部分由其自負刑責。
那個總是熱心打聽八卦、跟你稱兄道弟的人,法律上有一種可能:他是警察遴選的「第三人」,正在秘密蒐集你的資料。這條就是台灣「線民制度」的法源。警察只要認為你「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就能找一個非警察的平民,志願與警察合作,暗中蒐集你的相關資料。更冷的是第二項:連跟你接觸、隨行的人也會被一起蒐集進去。但這條也藏著線民的致命弱點:他沒有任何證件、不具警察職權,法律白紙黑字寫他「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換句話說,他若為了蒐證去闖空門、偷拍、騙你,警察不替他背書,刑責他得自己扛。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2 條為「秘密蒐集資料」之授權規範,允許警察遴選非警察人員、志願合作之第三人(俗稱線民),對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者秘密蒐集資料,並界定第三人不具職權、不得違法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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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要件是警察須認你「將有危害行為」或「有觸犯刑事法律之虞」,而且依第13條,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原則上必須經過核准、並有期間限制,不是任何基層員警想盯誰就盯誰。實務上最常出問題的是「核准程序」走得對不對,這往往是日後挑戰其合法性的破口。
不能。依第18條,依本法蒐集之資料於達成目的後應即註銷或銷毀,除非另有保存的必要。當你懷疑自己曾被蒐集,主動主張「目的已達成、資料應銷毀」並要求說明保存依據,是逼機關正面回應、揭開黑箱的有效一步。
第三項明文要求第三人從事秘密蒐集「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線民若以偷拍、侵入住宅等違法手段取證,不僅他個人可能觸犯刑責,該證據在訴訟上也有被排除的空間。很多人只想到去告那個線民,卻忘了在自己的案子裡主張「證據排除」,後者對翻轉案件結果往往更關鍵。
台灣線民制度的法源,授權警察遴選非警察身分的第三人,秘密蒐集將有危害或犯罪之虞者的相關資料。
非警察人員、經警察遴選且志願與警察合作之人,不具警察職權、不發證件,僅得支給實際工作費用。
與蒐集對象有接觸或同行者,必要時其資料可被一併蒐集,即使本人完全不知情。
秘密蒐集靠第三人、由警察機關核准;監聽屬通訊監察,門檻更高、須由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
進入訴訟先檢視第13條核准程序 → 依第18條主張資料應註銷銷毀 → 違法蒐證聲請證據排除 → 必要時提告或請求國賠。
援引本條第三項「不得有違反法規之行為」,主張偷拍、侵入住宅等違法取證之證據應予排除。
依第18條主張目的已達成、資料應銷毀,並要求說明蒐集的法律依據與核准程序。
認清自己無職權、無證件,拒絕任何闖入偷拍詐騙指示,只能領實際工作費用,並保留所有聯繫紀錄。
第12條靠第三人秘密蒐集、依第13條核准;第11條是警察以目視或科技設備跟監,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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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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